近日,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二被告单位因内部管理不严被判给付原告借款 25 万。
经查,被告徐州某多经公司系被告徐州市某电器厂主管部门,王宗超系二被告会计。 2000 年 6 月 3 日 ,王宗超以电器厂为借款人、多经公司为担保人名义,向原告徐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 25 万元,借期一年,并加盖了二被告公章。借款逾期后未还。 2003 年 5 月 20 日 ,原告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宗超系二被告的会计,其持公章贷款时虽然未经二被告授权,但作为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王宗超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成立的,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二被告因内部管理不严,致其会计偷盖公章贷款,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